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茹,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中旺,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0)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国茹,被上诉人周XX及委托代理人董中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0)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娜
代审判员吴爱霞
代审判员沈可可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常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