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高陵县X乡居民户龙凤园9区X栋X单元X室,系西安宏田某司派驻中国石油长庆油田某公司第八采油厂定边作业区X-32井场照井工。2011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沈仲谋、检察员王菲、代理检察员田某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12日,被告人袁某伙同黄明虎(在逃)等人,先后两次盗卖中国石油长庆油田某公司第八采油厂其照看的58-32井场原油13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880元,被告人袁某得赃款90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张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劳动合同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受聘中国石油长庆油田某公司第八采油厂照井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内外勾结,共同将负责照看的原油窃取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归案后,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主动退还所得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交回涉案原油款9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暴玲香
审判员秦鹏程
审判员李彩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