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赵某犯伪造国家印章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7月份初,被告人孙某找到从事手工雕刻的被告人赵某,让被告人赵某为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三枚国家机关印章,被告人赵某刻好后以每枚五十元的价格收取被告人孙某一百五十元,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孙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赵某、孙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孙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孙某的刑期均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某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