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燕某,男,1982年8月1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罗某与方某、燕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2月13日给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2009)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家中无供执行的财产,故中止本院(2008)秦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后本院经银行查询无存款线索,故本案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秦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强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于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