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秉铎,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黄河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黄河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裴文娟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