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又名许某山),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6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6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生于1959年6月11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5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蒙古族,生于1988年1月14日。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镇镇长。
上诉人许某某因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温东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许某高
审判员郭林慧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