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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35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豫一辆无牌嘉陵机动三某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5线内黄县X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内黄县X村李红彬驾驶牌照为豫x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

审判员李林生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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