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男,1978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仇某,男,1962年生。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仇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已退。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审判员厉学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翠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