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包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杭州市新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杭州油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油漆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杭州油漆公司以争议商标已经被另案生效判决撤销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油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杭州油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杭州油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杭州油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焦彦
代理审判员戴怡婷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