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十五分公司
被告许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应于2010年11月23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十五分公司佣金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64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