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杨凌X塑钢门窗组装厂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X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凌示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陕西X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X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安装报酬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其他权利请求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雯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牛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