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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陕西X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杨凌X塑钢门窗组装厂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X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凌示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陕西X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X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安装报酬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其他权利请求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雯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牛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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