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2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其子在出山镇“诗语网苑”上网一事,与该网吧网管刘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丙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丙陈某、证人陈某、朱某、刘某乙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伟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代)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