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天水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