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氏县范里矿产资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范里矿产资源开发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鲍海军、姚凤,被上诉人卢氏县范里矿产资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彭修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王某某予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