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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0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王枫

二O一O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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