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0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王枫
二O一O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