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又名吕X,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兀某某,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乙,男,45岁。
上诉人吕某甲因与兀某某、吕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某甲,被上诉人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吕某甲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