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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与兀某某、吕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又名吕X,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兀某某,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乙,男,45岁。

上诉人吕某甲因与兀某某、吕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某甲,被上诉人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吕某甲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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