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甄轲,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的地址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但均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