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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诉被上诉人文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曾用名刘X,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文某,男。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文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文某及本村村民为刘某建一栋两层砖混楼房,当时口头约定每平方米80元,总建筑面积为212平方米,工价应为x元,因建房过程中一民工手受伤,借刘某1000元治伤,工价应为x元,刘某已支付吊板钱240元,应从工价里扣除,下剩x元,刘某以文某建房有质量问题及文某建房结束后多给其要1000元工价为由,一直未支付文某工价。

一审法院认为,文某组织本村村民为刘某建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房过程中,文某向刘某借的1000元及刘某已支付的吊板钱240元应从总工价里扣除,文某要求刘某支付工价x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刘某在答辩中提出房屋坐向不好,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出反诉,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其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文某工价款x元整。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某负担。

刘某不服上诉称,建房时其一再叮嘱房屋朝阳程度一定要与邻居一致,后来发现朝阴程度特别严重,这一责任文某并未推卸。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虽经两次返工,但墙体偏斜无法修改,外观都很明显,请求法院调查审理各项施工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影响居住质量,是否要返工重建。

文某答辩称,关于房屋朝阳朝阴问题,地工放线时刘某夫妇均在场,事后又得到其夫妇的确认,施工方无责任,谈不到推卸。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一审时刘某也承认自己始终都在现场,即使建设过程中有个别人存在一点失误,也是随提随改,完全是按照主人的要求操作,直到建房结束,刘某一直没有提过房屋的质量问题,只是找他要工钱时才提出有几块瓷砖不平,说修好后就给钱,待修好后,刘某为达到不付工钱的目的,才编造出几条所谓的理由,但又拿不出证据,一审法院当然判其败诉,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文某组织本村村民为刘某建房,刘某应支付文某工价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建房过程中文某向刘某借款1000元及刘某已支付的吊板钱240元应从总工价里扣除,文某要求刘某支付工价x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刘某上诉称房屋朝阴程度特别严重,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刘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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