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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某某不服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剑锋,河南天地(略)。

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迅炜,河南永兴(略)。

原告宁某某不服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的(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某某以其行政处罚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某

审判员安春才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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