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剑锋,河南天地(略)。
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迅炜,河南永兴(略)。
原告宁某某不服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的(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某某以其行政处罚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某
审判员安春才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