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李清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邢某要求宣告李风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邢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邢某停于1999年2月去世,申请人的母亲李风霞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在申请人跟随外祖父李清良生活,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李风霞失踪。
经查,李风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村委何邢某,系申请人邢某的母亲。申请人邢某的父亲邢某停于1999年2月死亡,申请人的母亲李风霞于2000年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风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风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邢某关于宣告李风霞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风霞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清良为失踪人李风霞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