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方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李某,女。
被上诉人温某乙,男。
被上诉人温某丙,女。
被上诉人张某丁,女。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卢氏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上诉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某瑞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温某瑞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李某、温某乙、温某丙、张某琴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方某、被上诉人李某、温某乙、温某丙、张某琴的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