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韶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贺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庞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系贺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某、庞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9年12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000元。后被执行人贺某、庞某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和实物,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