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本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于1990年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均系再婚,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无法共同继续生活在一起。另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本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