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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彭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曾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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