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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氏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上诉人杜某、卢氏县X村第四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卢氏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卢氏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1960年2月29生,汉族,住(略)。系杜某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村X组。

负责人孙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氏县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卢氏县X村X组(以下简称西南街X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刘某、被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西南街X组负责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卢氏县土地储备中心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某战

审判员孙某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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