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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1年8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5日,宜阳县宜洛矿下岗工人乔某向被告人高某借款4万元,为让乔某还钱,2011年8月20日上午,高某骑电动车将乔某的妻子陈xx从县城教堂带到自己家中,禁止陈xx离开。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1年8月26日下午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乔某证言以及借条、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高某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连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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