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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诉人)赵××。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班××。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不当,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张建平

审判员董艳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常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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