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鹏,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
上诉人徐某、上诉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生的委托代理人刘晓鹏,上诉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徐某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500元,均予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