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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2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其家中以于某某买其家的猪时短秤为由,敲诈于某某现金2000元,并扣押生猪一头,经西平县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生猪价值1092元。案发后,被敲诈赃款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关XX、刘XX、马XX、田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于某某对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某告人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本案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罗静涵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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