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4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惠民,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30岁,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39岁,汉族。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二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原系西安迅驰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3月31日,被告高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向我借现金x元,并约定利息为x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3月31日,王某某于2006年11月8日退出了西安迅驰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王某某又于2006年12月8日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担保协议书一份,保证债务履行,二被告期满后未偿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利率0.3元计算。
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原系西安迅驰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3月31日,被告高某某以个人名义、王某某以单位名义共同借原告程某某现金x元,并约定利息为x元(年利率0.3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3月31日,王某某于2006年11月8日退出了西安迅驰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王某某又于2006年12月8日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担保协议书一份,保证债务履行,二被告期满后未偿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王某某、高某某借原告程某某现金x元,有二被告打的借据在卷证实,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x元。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二被告应支付利息,约定利率0.3元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高某某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3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某某、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某锋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