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全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春节认识后没有经过了解就各自外出务工,2010年农历9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办理了结婚证,婚后因各自外出学习技术,二人很少在一起生活,春节回来时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和好,为了自己的未来着想,我要求离婚,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共同财产二人平分。
被告秦某辩称,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秦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但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全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