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喜忠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韩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喜忠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喜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双方所签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三门峡市X路X路交叉口,应认定合同履行地在湖滨区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建七局提出双方所签劳务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经查双方于2010年8月12日所签订的《越海华府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并无此约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敏英
审判员李红英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