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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铭智飞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六层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北京市X村甲X号甘家口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三层X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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