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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公民身份号码: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赣x自卸低速货车在莆田市秀屿区南日环岛公路X村X路段与被害人陈某美驾驶的后载被害人魏某某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美死亡、被害人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秀屿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美、魏某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秀屿大队主持调解,肇事货车方已与被害人陈某美的亲属之间达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的调解协议,且已依协议赔偿到位。被害人陈某美的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某,证人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证言,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秀屿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其提取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莆田分所作出的《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书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所在的莆田市秀屿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在该村表现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愿意为其提供缓刑帮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能坦白交待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货车方已与被害人陈某美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依约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陈某美的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肇事行为的谅解,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陈某甲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提供缓刑帮教,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某君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林淑晔

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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