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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24岁。

被告郑某某,男,30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和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7年元旦,其与被告郑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约定被告到原告家庭落户生活后,双方于2007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23日双方生育一女孩陈某怡,原一直在原告家庭生活,现被被告带走,不让相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不尽丈夫和父亲责任,原告在外赚钱养家,被告却仍经常伸手向原告要钱,且经常找茬与原告争吵。2009年10月,被告因要钱未如愿,拿刀威胁原告,经劝止才不致发生伤害,从此后被告对其态度极其恶劣,从精神上虐待原告,双方争吵不断。2009年11月,被告谎称要带孩子外出游玩,把孩子带走,不让原告与孩子相见,不让原告起诉离婚,致原告彻底失望,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陈某怡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夫妻感情原因不实,婚后其尽心工作赚钱养家糊口,但原告及其家人容不下被告,其无奈只好带女儿回老家生活,现其同意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约定被告到原告家落户生活后,双方于2007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23日双方生育一女孩陈某怡,原来在原告家庭生活,现被告带到屏南老家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劝解双方达成一致,同意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至今未办,原告要求按庭审所述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虽经婚姻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孩子,但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对婚生孩子,因其年纪尚小,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表示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为维护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怡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周建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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