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人,无业,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廖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XX与被告郭XX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廖XX抚养权归原告廖XX,随原告廖XX共同生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生活费、教某、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原告廖XX自愿承担,被告郭XX享有探视权;
三、共同财产:位于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房屋一套及湘x五菱荣光汽车一辆归原告廖XX所有,被告郭XX自愿补偿原告廖x元;
四、各自物品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