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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新郑市古韩某水建材厂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赵某甲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郑市古韩某水建材厂。住所地新郑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甲。

上诉人河南省新郑市古韩某水建材厂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赵某甲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古韩某水建材厂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军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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