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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X某汽车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1967年元月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交二局六号楼二楼西户,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X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之妻。

被告XX,男,1972年元月22日生,汉族,西安市X某娄敬路宁西局家属院,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X某,男,X年X月X日生,西安市X某X号。

被告XX,男,38岁,汉族,现住礼泉县X某。

上列原、被告人因汽车买卖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X某与被告XX某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某XX某除汽车买卖合同,陕x号大货车归董育国所有。

二、X某在30日内付给XX某车款捌万元(80000元)。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X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某

审判员:X某

审判员:X某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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