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1967年元月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交二局六号楼二楼西户,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X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之妻。
被告XX,男,1972年元月22日生,汉族,西安市X某娄敬路宁西局家属院,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X某,男,X年X月X日生,西安市X某X号。
被告XX,男,38岁,汉族,现住礼泉县X某。
上列原、被告人因汽车买卖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X某与被告XX某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某XX某除汽车买卖合同,陕x号大货车归董育国所有。
二、X某在30日内付给XX某车款捌万元(80000元)。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X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某
审判员:X某
审判员:X某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