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礼泉县X某,礼泉县XX某院大夫.
被执行人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礼泉县X某X某职工。
X某与XX某婚一案,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X某XX某民事调解书已生效,X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X某XX某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某
审判员:X某
审判员:X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