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XX,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4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XX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涂XX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涂XX在位于西安市X区的黄某楼酒店员工宿舍内,趁同事黄某睡觉时,将黄某放在床上的钱包盗走,包内装有现某3925元。
又查明,被告人涂XX将盗得现某3900元存入其邮政储蓄银行卡中,25元装入衣兜,将钱包及包内身份证等物扔在楼顶。案发后已追回赃款3920元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涂XX供述、现某指认笔录及照片、现某、调取证据笔录及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及一卡通明细表、抓获经过、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涂XX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被追回,未对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至2011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玲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锋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