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万X,男,1965年12月12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月15日被逮捕,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的一天,在林州市亚细亚北门口路边,被告人万某某从石玮玮(已起诉)手中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被盗鸿尔达牌电动车(白色,电动机号为:x)。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40元。被告人万某某于2010年9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玮玮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文根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