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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许瑞峰,徐州市X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吴某于2012年6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3万元。该款给清后,双方诉争了结,再无纠纷。

二、如吴某不按上述期限给付上述款项,需另向王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5400元,合计15450元,均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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