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许瑞峰,徐州市X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吴某于2012年6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3万元。该款给清后,双方诉争了结,再无纠纷。
二、如吴某不按上述期限给付上述款项,需另向王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5400元,合计15450元,均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