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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黄某乙离婚一案撤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粟刚,湖南湘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1年3月18日,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3月29日,原告李某某因已与被告黄某乙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要求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晏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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