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7月14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因怀疑杨某拿其修理厂的钱和密码箱,就到新蔡县城北停车场“贾俊专业钣金喷漆校大梁”修理厂找杨某,侯某用巴掌将杨某的右耳打伤。经鉴定,杨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损伤程度系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侯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协某、撤诉申请书,证人王XX、刘X、孟XX、王XX、代XX、贾X、杨某X、杨某X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侯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芝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