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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X行贿、非法私藏枪支、弹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XX,男,汉族,高中文化,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职工。因犯行贿罪于2011年3月17日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犯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行贿、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林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被告人关XX申请,并经本院同意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6月份,被告人关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负责此项工作的陆XX为其竞买农行汤阴县支行宜沟营业所帮忙且去给行领导做工作,在拍买公司竞拍前,其送给陆XX人民币现金共计x元,后关XX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底价格顺利竞买到宜沟营业所,并以7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XX,非法获利43.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关XX非法所得43.1万元被追缴。

2011年3月16日下午,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民警配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关XX在汤阴县X镇X街的住处搜查时,发现其住处藏有一支小口径步枪以及各类子弹588发,其中五一手枪子弹15发、五三步枪子弹2发、五六步枪子弹74发、猎枪子弹18发、GS-1型运动步枪子弹479发,经鉴定以上物品均属于枪支、弹药。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关XX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

2007年5、6月份,被告人关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负责此项工作的陆XX为其竞买农行汤阴县支行宜沟营业所帮忙且去给行领导做工作,在拍买公司竞拍前,其送给陆XX人民币现金共计x元,后关XX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底价格顺利竞买到宜沟营业所,并以7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XX,非法获利43.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关XX非法所得43.1万元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关XX的供述,证实2007年其听说农行汤阴支行统一拍卖韩某等9个营业所,其想购买宜沟营业所,后其送给负责此项工作的农行汤阴支行工作人员陆XX现金x元,让其在竞拍过程中帮忙。再后来,其以28万元的标的价格竞得了宜沟营业所,后不到一个月,其以75.5万元的价格将宜沟营业所转让给张XX,除去开支赚了大约40多万元的事实。

2、证人陆XX的证言,证实其曾经担任农行汤阴支行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置全县九个营业所的闲置资产工作。在处置宜沟营业所时,关XX给其送过现金,其还将关XX送的部分现金转送给行长武XX,再后来关XX以拍卖标底价格竞得了宜沟营业所的事实。

3、证人武XX的证言,证实关XX想购买农行汤阴支行宜沟营业所,并给其打过招呼,后关XX通过陆XX给其送了2万元现金,再后来关XX以拍卖标底价格竞得了宜沟营业所的事实。

4、证人徐某、韩某、李XX的证言,证实农行汤阴支行处置九个营业所的闲置资产由陆XX具体负责,徐某陪同陆XX对房地产进行粗略估算。

5、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从关XX手中以7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农行汤阴支行宜沟营业所的闲置资产。

6、证人付某证言,证实其所在的河南中原拍卖行参与拍卖农行汤阴支行闲置资产的事实。

7、农行汤阴支行宜沟营业所闲置资产被拍卖的相关书证。

8、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据,证实被告人关XX将非法所得的x元退到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的事实。

(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

2011年3月16日下午,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民警配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关XX在汤阴县X镇X街的住处搜查时,发现其住处藏有一支小口径步枪以及各类子弹588发,其中五一手枪子弹15发、五三步枪子弹2发、五六步枪子弹74发、猎枪子弹18发、GS-1型运动步枪子弹479发,经鉴定以上物品均属于枪支、弹药。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关XX的供述,证实其在家中北屋一个房间的铁皮柜里放了一支小口径步枪、几十发军用子弹及小口径步枪子弹400多发的事实。

2、证人单XX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关XX在其家北屋的一间房内铁皮柜里放了一支枪和部分子弹的事实。

3、证人杨某、安XX的证言,证实杨某、关XX、安XX、陆XX等人在焦作曾经购买过小口径运动步枪及子弹的事实。

4、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3月1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民警吕X、赵XX配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对汤阴县X镇X街关XX、单XX的住处搜查时,发现小口径步枪一支及各类子弹626发,其中五三步枪子弹2发、五四手枪子弹15发、五六步枪子弹74发、猎枪子弹18发、GS-1型运动步枪子弹479发、射钉弹38发。这些东西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扣押的事实。

5、汤阴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6、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安)公(物)鉴(痕)字[2011]X号鉴定文书。

7、被告人关XX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构成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关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行贿犯罪中,被告人关XX的非法所得人民币x元,已被追缴,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薛志强

审判员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范卫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某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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