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范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范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