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何某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人民币3321.3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护理费人民币2054元、营养费人民币13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5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590元、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被告陈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何某急救费人民币245元;
三、被告陈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何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李某鉴定费人民币1630元、牵引费人民币50元;
四、原告李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被告陈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何某人民币4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4.50元,由被告陈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何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