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文田,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住(略)-131。
原告黄某与被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张某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方文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被告不尊重原告人格,对原告实施严重的性虐待,致双方感情不和,现被告远居韩某,双方长期分居,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15日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双方登记结婚后被告回韩某居住,2009年7月份原告去韩某,与被告生活两个月后原告回国,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被告不尊重其人格,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婚后被告回韩某居住,原告去韩某与被告生活两个月便回国,双方未长期在一起生活,加之语言沟通等各方面因素,据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现提出离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雨
审判员张某乙
审判员李文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