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2008年6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再次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改平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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