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游某。
被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差异,经常产生夫妻感情矛盾。现双方已分居3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特诉至人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舒某某辩称,原告陈某属实。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恋爱,1991年12月7日在津市X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舒某。舒某现在外务工。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差异,为家务琐事间有矛盾发生。2004年被告开始外出务工,双方夫妻感情交流减少。2008年3月被告再次外出务工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业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婵